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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 | 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(试行)》

时间:2023-08-09 16:53:40    浏览:1614

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,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条件》)。政策解读如下。

一、出台背景

2016年12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号),2018年1月,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提出建立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社会化的职称制度,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层级设置,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,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。2022年11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2〕60号),要求以“破四唯”和“立新标”为突破口,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,坚持“先立后破”,力避“一刀切”、简单化,突出品德、能力、业绩导向,建立体现思想品德、职业道德、专业能力、技术水平、学术影响力、创新成效、决策咨询、人才培养、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,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在总结以往职称评审工作基础上,起草形成了《标准条件》(征求意见稿)。2022年6月至10月,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行业专家意见,书面征求各市生态环境、人社部门意见,全面梳理吸收各方面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,充分论证文件框架和内容,进一步反复修改完善。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根据征集意见情况,作了进一步修改。2023年6月书面征求省人社部门意见。2023年7月15日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《标准条件》,8月17日起施行。

三、适用人群

《标准条件》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、工程与咨询、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其中,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分析、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、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;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、工程设计与施工、环境咨询服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监理、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;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、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、环境信息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四、主要内容

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(试行)》总共五章二十五条。分别是:

第一章总则,包括四条。明确了指导思想、标准条件适用范围、各级别环境保护工程职称名称等。

第二章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条件,包括三条。列明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基本条件、学历资历条件、能力业绩条件。对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,重点突出业绩贡献。

第三章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,包括两条。按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的要求,列明了环境保护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的基本条件、等级申报条件、破格申报条件等。

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,包括四条。主要对业绩显著、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,可不受学历(学位)、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,允许破格申报评审高级、正高级工程师,列出了相应的申报条件。

第五章附则,包括十二条。主要对申报年限、业绩成果的界定、有关表述、解释权等事项进行说明。

有关文件: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(试行)》的通知(有效性:现行有效。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8月16日)